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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省建设厅关于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 www.zjzj.net 2021-12-02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政策文件]

浙建建函〔2021〕39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2021年10月下旬我厅组织开展的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双随机”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厅年度建筑市场督查工作计划,我厅对全省11个地市开展了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共抽查建设项目33个,其中政府投资项目17个,社会投资项目16个。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能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和我厅有关工作部署,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责任基本到位。大部分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能够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发包相关管理规定,大部分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符合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次检查涉及957项内容,符合项为790项,符合率为82.5%。其中,工程发包承包检查事项165项,符合153项,符合率92.7%;涉及项目管理机构检查事项297项,符合267项,符合率89.9%;涉及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检查事项165项,符合127项,符合率76.9%;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检查事项132项,符合102项,符合率77.3%;涉及合同履约检查事项198项,符合141项,符合率71.2%。下发执法检查整改督办单33份,执法建议书10份,反馈检查整改意见180条。
  二、主要问题
  (一)建设主管部门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批先建、桩基先行、肢解发包等监管未落到实处。部分受检地区项目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未参与实名制平台考勤,实名制平台监管数据不准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未全覆盖,有关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未提出针对性整改举措。
  (二)建筑市场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部分建设单位存在肢解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个别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个人采购;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部分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存在代签字现象;施工单位安措费投入不足以及安措费台账不规范等。三是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部分建设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实际到岗总人数偏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监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等。四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未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支付比例;部分建设项目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五是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建设项目考勤设备使用率低,未起到真正的考勤作用,同时存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上岗的现象。
  (三)合同履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报酬金额和没有约定相关风险等。二是工程款支付约定不合理。个别建设项目仍存在由施工单位实质性垫资施工问题和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的问题,如衢州瑞文府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无预付款,延期付款不计利息”;丽水缙云洋泉区块改造安置小区及市政配套项目合同签订进度款比例为40%,低于规定的60%。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瑞文府(衢州市)。建设单位:衢州市智慧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姜传伟;监理单位: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关振东。
  存在问题:一是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展桩基施工;二是涉嫌转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实际项目负责人社保关系在总承包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三是合同不规范,签订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
  案例二:东港华府三期(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单位:衢州步阳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邓云飞;监理单位:浙江森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蒋健锋。
  存在问题:一是涉嫌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个人;二是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三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按月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专用账户;四是无安全文明施工专用账户;五是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职,台账存在代签行为。
  案例三:丽水市和平路与怡园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丽水市)。建设单位:丽水瀚合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奚新楠;监理单位: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徐荣玲。
  存在问题:一是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情况擅自开展桩基施工;二是涉嫌转包,该项目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设备由个人采购;三是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四是监理单位专监无相关机电安装监理资格。
  案例四:洋泉区块改造安置小区及市政配套项目(丽水市缙云县)。建设单位:缙云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世军;监理单位: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利民。
  存在问题:一是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情况擅自开展桩基施工;二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按月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专用账户;三是施工单位工资款存在跨月支付;四是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未全覆盖;五是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签订进度款支付比例为40%,低于规定的60%;六是监理单位个别人员履职不到位。
  案例五: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E-18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单位:温州浙南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红冰;监理单位: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龚涛。
  存在问题:一是涉嫌无证施工,施工许可证延期未及时备案;二是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三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按月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专用账户;四是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未全覆盖。
  案例六:柯桥融杭府住商小区二期(绍兴市柯桥区)。建设单位:绍兴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金鑫;监理单位:浙江鸿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谢红苗。
  存在问题:一是涉嫌肢解发包,建设单位直接与绍兴金盾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二是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三是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部分现场技术资料非本人审核签字;四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提供承包合同、班子成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及相关现场技术资料;五是签订的合同中无约定相关风险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做到专款专用。
  案例七:文德上院(绍兴市新昌县)。建设单位:新昌合盛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鸿翔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陆锦托;监理单位: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钦江。
  存在问题:一是涉嫌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人防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企业;二是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三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合同规定派驻管理人员;四是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实际支付与合同约定不符。
  案例八:明景湾Ⅰ标段(湖州市长兴县)。建设单位:长兴得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杰锋;监理单位:浙江伟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卢海钟。
  存在问题:一是涉嫌违法分包,南通四建项目经理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二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按月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专用账户;三是监理人员变更手续不完善;四是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做到专款专用。
  案例九: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业务用房、县1601工程(台州市三门县)。建设单位:三门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蒋健勇;浙江省三门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俞菊明。
  存在问题:一是涉嫌转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现场重要岗位人员工资在其他项目民工专户发放;二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实际现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人员无社保或社保关系不在总包单位且现场未设置安全负责人;三是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不足;四是监理单位个别人员履职不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各地要增强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强化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提升监管能力,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要求,把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作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源头治理,形成有效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抓好整改工作,坚决确保整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对照通报指出的问题以及向辖区反馈的具体问题,深入查找本地区存在的短板和不足。要敢于较真碰硬,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及时补齐短板弱项,主动查找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惩处失职失责,做到不遮掩、不护短,查实查深、立行立改。对下发整改督办单和执法建议书后整改拖延或者不到位的地区,我厅将适时进行约谈。
  (三)加强部门协同,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要协同人力社保部门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注重源头治理,畅通维权渠道,加强日常执法,完善监控预警,提升根治欠薪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别是在今年特殊严峻形势下,要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全力打造“无欠薪”浙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