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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宁波:关于加强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 www.zjzj.net 2016-11-28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甬建价〔2016〕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外地进甬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站市〔2008〕1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43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加强外地进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甬承接业务,须持相关资料到市造价管理处办理信用平台录入手续,将企业信息、派驻当地执业人员情况、企业信用等级等相关情况录入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平台,纳入当地统一管理,未进入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平台的企业不得参与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开招标活动。

    平台录入所需资料:

    1、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表格附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4、企业驻我市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无可不提供);

    5、企业派驻当地注册执业人员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其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或提供网上查询);

    6、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需加盖公章);

    7、《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浙江省外企业提供)。

    省外企业已取得第7项资料的,无需提供上述2、3项资料。

    三、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甬承接业务实行合同备案制,企业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咨询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工期、收费标准等)、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实施方案(表格附后)寄送至市造价管理处。合同备案后,企业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有违约行为;合同发生变更、中止或解除的,企业应与委托方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改文件,并及时到市造价管理处补充备案。

    四、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甬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自身执业水平和服务素质,对所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负责。在出现争议和投诉时,应积极配合造价管理部门调查、协调处理。对管理部门所需要的典型工程造价成果资料,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五、浙江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甬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取得浙江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取得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六、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加强对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甬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有出借企业资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标串标、签订阴阳合同、恶意压低造价咨询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未按合同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予以公示,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情节严重的,禁止该企业在我市承接业务。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表.docx

    附件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实施方案.docx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