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发[2013]130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实施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建筑工地、运输道路扬尘治理和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13〕16号)等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对市区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和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我局也下发实施了《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湖建发〔2013〕66号)。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用,确保环境保护经费投入,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和《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湖州中心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程措施费用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
1.凡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市区临街工程计取,原属市区临街项目按市区临街工程乘以1.15系数计取(市政项目按市区一般工程乘以1.15系数计取)。招标控制价应按市区临街工程或调整系数后的中值费率编制,投标报价应当以不低于市区临街工程或调整系数后的下限费率报价。
凡本通知下发之日后直接发包备案的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统一按市区临街工程中值费率计取,原属市区临街项目按市区临街工程乘以1.15系数计取(市政项目按市区一般工程乘以1.15系数计取),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2.凡2013年5月2日之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合同造价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地或桩基、挖土施工还未完成的工地,以及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招投标工作但仍未开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按照上述计算标准,以下限费率重新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重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于投标报价中相应费用的,应当调整差价;重新计算结果小于投标报价中相应费用的,仍按原投标报价执行。
3.凡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项的项目,在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应按上述计算标准计取。
二、出入工地车辆冲洗措施费用的计取
出入工地车辆冲洗措施费用包括车辆水冲式自动洗车机装置设备基础和机械使用费。凡2013年5月2日之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合同造价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地和桩基、挖土施工还未完成的工地,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计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
1.车辆水冲式自动洗车机设备基础费用,应按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确认的施工专项方案实施,按2010版计价依据、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及设备基础施工月份信息价平均值计算。
2.车辆水冲式自动洗车机机械使用费(包括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等),按经确认的使用台班数或按合同工期的1/2天数乘以市造价站测算发布的机械台班信息单价结算,具体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对中心城区(机动车辆绿色环保标志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钻孔灌注桩(或类似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场地在打桩前必须全部硬化,按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确认的施工专项方案实施,竣工结算时按2010版计价依据、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及场地硬化施工月份信息价平均值计算。
四、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即:严格落实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或绿化、工地车辆行驶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中心城区禁止建筑石材现场开放式加工、全部使用预拌混泥土和预拌砂浆),投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实质性相应,并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明确约定。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也应当就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签订补充协议。
五、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对未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明确相关费用标准、招标控制价取费标准不符合本规定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的,责令限期改正。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用,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当在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之外单独支付,其支付要求按《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湖建发〔2009〕101号)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应及时签认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措施费用申请,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专项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检查发现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单独专项核算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吴兴区政府、南至杭宁高速湖州南入口、西至铁路湖州站综合枢纽、北至太湖度假区湖州与长兴交界处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上述区域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用计取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今后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实际实施情况作调整。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