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发[2011]101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11年度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的通知》(浙建站市〔2011〕1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浙建站市〔2008〕16号)等文件规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于4月6日至12日对全市17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一家外地在湖分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实施,并抽调市、县造价咨询企业部分专业人员参加,分别成立了2个检查小组,实行市、县区交叉检查的办法,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办公场所实地察看等形式,对全市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和2010年以来企业执业行为、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好的方面
1.思想比较重视,能够积极配合这次检查工作。全市绝大多数造价咨询企业在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湖州市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的通知》后,能够按照通知精神,立即召开会议部置检查工作,并安排专人对2010年以来的资料档案进行整理,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检查中各企业能主动配合,确保了检查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
2.企业执业行为比较规范,咨询成果质量有所提高。从检查情况来看,全市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符合相应资质设定的条件要求,绝大多数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比较规范,咨询成果质量控制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有所加强,能认真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执业,咨询资料目录清晰,资料清单交接手续完备,咨询成果质量控制得到较好保证,资料整理装订比较规范,档案管理较好。如湖州华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州中瑞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积极拓展市场,企业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增长明显。2010年以来全市经济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各造价咨询企业抓住有利时机,狠抓企业内部管理,努力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不断拓展造价咨询市场业务。如长兴县广信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加强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基础上,多方面收集信息,积极拓展外省、市造价咨询市场业务,收到了较好效果。2010年度各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收入得到了较快增长,收入增长明显的单位有湖州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天方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州金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注重人才培养和企业资质升级,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强企业发展的后劲。部分造价咨询企业已开始注重高层次造价咨询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年青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加强企业硬件建设的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软实力。目前全市大部分企业已具备了工程造价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双重资质,这些企业以工程造价咨询带动招标代理业务的发展,以招标代理促进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发展。在检查中也发现有不少企业正在着手为升甲级资质作准备,大部分企业求发展的欲望比较强烈,整个行业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造价咨询企业还存在重经济效益,轻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对人才队伍建设还不够重视,企业技术力量薄弱,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偏低,特别是有的造价师虽然办理了注册手续,但实际不能到岗工作,部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过快。个别企业人员数量不达标。
2.咨询成果质量控制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部分企业负责人和执业人员对于咨询成果质量三级复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还存在档案资料严重缺项,审核依据不够充分,资料装订不够规范,归档资料顺序混乱,不便于查阅等问题。
3.少数企业对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还不够重视。存在应对检查临时抱佛脚的态度,企业情况汇报简单;部分企业硬件设施建设不够到位,办公场所拥挤简陋,个别企业档案资料随意堆放在地上,没有按要求实行专用橱柜统一存放管理,距规范化管理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下一步工作意见
1.各造价咨询企业应对照检查中指出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整改。尤其要下大力气从根本上解决造价专业人员不达标的问题,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认真贯彻《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企业的所有成果最终都反应在档案上,因此加强档案管理显得非常重要。下一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有计划地组织各造价咨询企业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按照操作规程的格式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
3.要进一步加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力度,重点放在湖州市区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湖备案的管理上。今后,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湖承接业务的,必须在承接业务之日起30天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到市造价站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分支机构不得在湖承接业务。进湖备案企业名单在《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予以公布,并抄送相关单位。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