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价[2015]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造价管理的办法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处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我市施行。
附件1.宁波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2.宁波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预约登记表
附件3.计价依据咨询解释流程图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1:
宁波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正确使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价依据是指国家、本省、本市颁发的计价(计量)规范、计价规则(办法)、概(预)算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其他费用定额、价格信息、价格指数、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及相关规定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本市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五条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确保计价依据咨询解释的客观、公平、合理,市造价处受理计价依据咨询实行网上预约、当面解释制度。
第七条 计价依据咨询解释程序:
(一)咨询人应通过网上受理平台www.nbzj.net(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主页左侧“网上办公系统”的“计价依据解释预约”进入预约系统,在线如实、详细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预约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市造价处应定期处理网络预约,及时反馈意见;网络审核通过后,咨询人应打印出《登记表》,按表式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三)咨询人应于网络反馈意见约定的接待时间内,持《登记表》、本人的造价资格证书和相关工程资料至市造价处咨询。咨询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问题涉及到其他相关单位时,各方人员应同时到场,并真实地陈述问题及各自的意见后,方予解释。
(四)承办人对于一般性的问题原则上应当面给予答复,特殊或疑难问题的答复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咨询答复应及时、准确、完整;对于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应统一答复口径;相关内部资料应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咨询人对市造价处的解释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造价处不予解释: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网上预约;
(二)咨询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持有者;
(三)本省计价依据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明晰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问题;
(四)未按规定执行现行计价依据;
(五)未按要求提供相关工程资料;
(六)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七)上一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答复的;
(八)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工程实施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十条 咨询来访人员对承办人询问的问题必须真实地表述和提供必要的依据,对解答的问题不得作虚假的传播,也不得就同一问题反复咨询不同人员。对承办人的解释有疑义的,应当面提出并陈述理由。
第十一条 市造价处相关工作人员在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中,必须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现行计价依据中尚待补充、完善的并具有普遍性的计价依据问题,市造价处应及时整理,适时在“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及网刊上以“计价问题解答”的形式向全市发布;或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后,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作出综合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2.宁波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预约登记表(略,见网站预约系统http://zjzx.nbzj.net/Order.aspx)
附件3. 计价依据咨询解释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