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市[2016]25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环境治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水平,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现予以转发。同时,为更好地落实我市《关于下发<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保障方案>的通知》(杭建城发[2015]200号)和《关于做好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杭建工发[2015]279号)两文件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设置以及扬尘防治的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计取管理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组成及费率标准
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下简称“基本费”)的基础上新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两项费用,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三项费用合并组成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这三项费用的费率调整表详见附件一。
二、调整《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附件中部分计价表格的相关内容
在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中,分别调整“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表1-3-A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表1-3-A-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清单及计价表”、“表1-4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的相关内容,调整的表格及内容详见附件二。
三、明确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规定
(一)工程概算编制
编制工程概算时,综合费用费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各专业工程的综合费用费率乘系数1.25,其他不变
(二)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
1、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的不同实际,并结合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和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明确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要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是否需要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及创建等级等相关内容。
2、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计取相应费用,其中: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按附件一公布的基本费费率中值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基准费率计取;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应根据招标文件确立的创建等级要求,按附件一公布的相关计费规定在“表1-4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中作为暂定费用单独列项,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创标化工地等级要求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暂不计取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3、依法不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图编制预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计取金额不得低于附件一公布的基本费费率下限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基准费率90%两项计算值之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计取相关费用。
(三)投标报价
1、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费用组成等相关内容,结合工程实际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进行自主报价。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报价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附件一公布的基本费费率下限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基准费率90%两项计算值之和,即: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投标报价≥∑[(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取费基数值 +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取费基数值)×对应专业工程基本费下限费率]+∑[(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取费基数值 +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取费基数值)×对应专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基准费率×90%]。
2、报价中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应根据招标文件确立的创建等级要求和招标控制价中公布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进行统一填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创标化工地等级要求及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的,投标人暂不填报报价。
3、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要求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评定为废标。
(四)竣工结算编制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的实际评定结果,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有明确创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任何级别的,不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已明确创标化工地等级要求且实际取得的标化工地创建等级与其要求相一致的工程,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应以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按附件一公布的创标化工地相应等级的计费费率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实际取得标化工地创建等级与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要求不一致(包括高于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文件未明确而实际创建)的工程,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应以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按附件一公布的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相应计费费率的75%-100%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具体幅度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注:本条款中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和机械费"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
四、同步调整我市补充计价依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组成和费率
1、调整《杭州市地铁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施工费用计算规则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其中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附件一中市政工程执行,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附件一中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系数0.7执行。
2、调整《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12年修订)》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附件一中市政工程市区一般工程的标准执行。
五、附件一中公布的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未包括以下措施费用:①在边施工边维持交通的市政道路上,要求施工单位按市建委发布的《市政工程围挡图集》(杭建工发〔2011〕317号)标准设置道路围挡及其围挡美化的费用;②因工程实施需要,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在施工场地范围外修建的连接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的施工道路硬化费用;③非全封闭市政工程施工时,为保证社会车辆、行人通行需求或道路交通安全需要修建的交通便道费用。上述未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中的措施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批准的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在技术措施费中单独列项进行报价,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六、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与使用管理
1、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比例和支付进度。杭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合同金额的60%;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合同金额的50%。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工地现场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实施情况和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下发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中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以及浙建站计〔2013〕64号中关于“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7”和“建设工程概算费率中的综合费用费率乘系数1.18,其他不变”的条款停止使用。
八、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行。
鉴于我市已于2015年6月起对在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及扬尘防治要求有较大提高,故对本通知实施日前已经完成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并且按《关于做好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环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杭建工发[2015]279号)标准实施的在建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予以适当补贴,补贴金额按签约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20%~40%计入工程竣工结算,具体补贴额度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由建设各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明确,补贴金额仅计取税金。建设单位应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建设工程做好相关签证确认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通知实施日前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再调整。
附件:1、《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
2、调整后的计价表格
2-1、表1-3-A 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
2-2、表1-3-A-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清单及计价表
2-3、表1-4 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2-4、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