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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刘灿司长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宣贯会议上的讲话

-- www.zjzj.net 2014-04-08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领导讲话]

同志们: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2月11日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将于2014年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施行。今天,我们组织大家召开本次宣贯会议,就是为了宣传、贯彻和落实好这个《办法》。

    16号部令的修订,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为了适应建筑市场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需要,2009年我们正式立项对《办法》进行系统修订。在部法规司的牵头下,广泛征求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务院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多次组织召开修订座谈会、协调论证会,经过多方努力,终于顺利审议通过。16号部令的出台,凝集了全体编制人员的心血,也得到了各方的大力支持。在此,我向关心支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人士,向参与《办法》编制的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贯彻16号部令,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背景,它的主要特点,并对贯彻实施谈点意见。

    第一个问题:《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2001年10月25日原建设部以107号令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是根据当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对推进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改革,规范建筑市场中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以及指导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办法》实施至今已有十多年,部分内容已经滞后,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涉及工程造价的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办法》的相关内容做进一步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二是工程计价的主要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法规加以支撑。2003年,我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在我国得以推广,改变了该《办法》颁布前以工程定额计价为主的计价方式。新的计价方式,因没有相应的法规支撑,相关制度不够配套和完善,在执行中也存在需要完善的问题。三是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法规,也要求对《办法》进行完善。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陆续以地方条例或省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或《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也需要我们结合地方立法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完善本办法。四是发承包计价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亟需预防和化解。原《办法》对于合同价款内容及其调整规定比较原则,对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不够全面,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程序不够完善,容易引起纠纷,造成工程款拖欠,建筑市场中围标、串标、低价中标等突出问题。

    第二个问题:16号部令的几个主要特点。

    1.进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其配套制度。

    《办法》中明确将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并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有利于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在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量清单明确权利义务以及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减少履行合同可能发生的争议。

    2.鼓励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和建设施工各个阶段,工程造价的有关主体应转变观念,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做出贡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身也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我,适应新形势跟上时代步伐,提高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按照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调整、发布相应政策,引导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推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3.完善工程款支付措施,防止工程款拖欠。

    工程款的拖欠,一方面有建设各方主体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支付程序与时限不明确等客观原因。本次修订,我们总结了近年来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的普遍问题,吸收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中所取得的好的经验,补充完善了合同价款内容、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以及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计价方式、调整内容,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原则和要求,竣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及其支付和管理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为防止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规支撑。

    4.完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价的备案制度。

    从地方的实践来看,备案制度有利于加强政府监管,对于规范合同订立、督促合同履行,减少合同纠纷,解决建设工程款拖欠等方面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备案制度能够收集、整理、更新、积累行业数据,解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信息渠道不畅、采集数据难、数据碎片化等问题,也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更好地为行业服务。

    5. 建立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

    《办法》第一次引入了行业组织调解机制,将行业调解与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相并列,这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造价纠纷通过调解或争议评审的解决机制的实质基本一致,有利于提高工程造价纠纷化解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也避免以工程造价纠纷为借口而拖欠工程款,使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第三个问题:对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

    《办法》能否有效贯彻实施,很重要的因素是取决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立法精神的深入把握和对基本条款的准确理解。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学习、研究和培训,进一步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把握内容,严格执行规定,切实采取措施,把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要制订《办法》的学习、宣传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举办不同形式的讲座、研讨、培训等,营造学习宣贯的氛围,切实把《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方主体,增强其法制意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制定地方的实施细则,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制定各地计价规则、引导市场公平竞争及加强对市场计价行为的监管作用,进一步把本《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大家要主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向我们司和法规司反馈相关信息,以利于我们指导和改进工作。

    同志们,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领导下,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要通过《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完善工程造价法律法规体系,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最后,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提前祝各位新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