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发改投资〔2016〕227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六区二岛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满足我市“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计价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二、在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税金计取方式。
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营改增”后我市有关计价规定的衔接调整、价格要素信息价发布等工作。
附: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pdf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